【互联网】“裸聊”等于传播淫秽信息?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5月03日 14:52

  梁江涛

  昨天,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全国开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他表示,运营商要对出租空间负责,如果聊天室或者论坛传播色情信息网站知情不报将受到罚款等处罚。在谈及打击在家裸聊时,他认为“裸聊”应该往传播淫秽信息的规定上去靠。(5月3日京华时报)


  尽管“裸聊”危害很大,也不能为了找寻定罪依据,就往传播淫秽信息的规定上去靠。笔者实在不敢恭维执法者的“靠法说”,执法怎么能“跟着感觉走”?仅凭“自我感觉良好”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被管理者心悦诚服。此前,一名家庭主妇在北京家中组织多人进行视频“裸聊”被抓,嫌疑人对组织“裸聊”供认不讳。然而,检察院却因刑法无相关罪名撤回起诉。针对“裸聊”难以定罪,不应该只是“往上去靠”,执法者面对网络淫秽色情这类新型案件时需要立法支持。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定性。“裸聊”到底是什么?“裸聊”中有一部分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比较隐蔽和复杂,难以取证。现实社会有卖淫嫖娼,在“裸聊”中就会有人利用论坛发布招嫖信息,暗中搞卖淫嫖娼活动。但要承认,也有相当一部分裸聊者并没有功利与商业目的,只是聊天方式从“指聊”(光是打字)——“音聊”(语音聊天)——视聊(视频聊天)——“裸聊”,实质上它是视频聊天的一种“升级版”。

  有人觉得新鲜就漫无目的地尝试一把;有人通过形体语言,甚至是淫秽的动作表现其扭曲的心态,甚至是一种严重的心理病态。但其中也不乏咫尺天涯的情人之间、甚至是分居两地的夫妻,他们只是一对一的“裸聊”,谁也碍不着,用这种方式抚慰对方精神上的空虚与愁苦。古代有“悲秋怯凉秋,衾冷独自愁”的诗句,现在科技发达了,虽天各一方,却能形影不离,亲密无间。对这样的情形,公安部门如何能定性为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硬要“往上靠”,到了检察部门那里不打回那才怪呢!

  那么,公安部门对以非法谋利为目的组织“裸聊”或以“裸聊”为诱饵、行招嫖之实的就无所作为了吗?显然,回答是否定的。公安部门在执法中遇到法律盲区,应该积极主动向立法部门建议对“裸聊”进行界定,根据对社会危害程度,厘清“裸聊”的各种具体情节,确定其性质,并明确公安、互联网管理、文化等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和职责,重点细化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这样,公安部门再遇到“裸聊”,就有法可依,不致于因为强化对青少年保护而随意“靠上”老规定,去冒侵犯公民私权的风险。

  执法不能靠主观臆断,不能搞牵强附会,法无禁止即可为。所有执法部门都能崇尚法治精神、公民精神,包括互联网在内的这个社会就会变得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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